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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一、电动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答案是: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一、电动汽车管理条例全文?

答案是: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二、家政护工管理条例全文

家政护工管理条例全文

家政护工管理条例全文

家政服务作为社会服务领域的一部分,对于我们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和完善家政护工的管理与服务,国家制定了《家政护工管理条例》。该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政护工的管理,保障受护对象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家政护工是为居家老年人、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护理和服务的劳动者。

第二章 家政服务机构

第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设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服务流程和人员培训计划。

第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报告。

第五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家政服务档案,妥善保管劳动者和受护对象的个人信息,并依法保护隐私。

第三章 家政护工的权益与义务

第六条 家政护工享有以下权益:(一)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二)享受合理的休假和休息时间;(三)获得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四)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

第七条 家政护工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履行工作职责,按要求提供服务;(二)保护受护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三)维护家庭秩序和安宁。

第四章 家政护工的培训和评估

第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为家政护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家政护工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违法与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撤销相关资质或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因家政服务导致受护对象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家政护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待遇,由家政服务机构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确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

在我国,农业是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种植业也是农业中最为重要的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生活意识的提高,对于绿色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生态脐橙作为一种绿色健康的水果,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喜爱。然而,要保证种植的生态脐橙质量和安全,需要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为此,我国制定了《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以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生态脐橙园管理的范围

《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明确了生态脐橙园管理的范围,即包括生态脐橙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任何涉及生态脐橙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相关管理条例,以确保生态脐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脐橙园管理的原则

生态脐橙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态脐橙的产量和品质。
  2. 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使用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脐橙进行农药和化肥的施用。
  3. 加强生态脐橙的质量监管,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4. 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生态脐橙园的规划与设计

生态脐橙园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 地理位置:选择适宜的地理位置,保证阳光充足、水源充沛。
  • 土壤要求:选择肥沃、排水良好的土壤,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 种植密度:根据脐橙的生长特点确定合理的种植密度。
  • 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温室大棚和灌溉设施,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

四、生态脐橙的种植管理

生态脐橙的种植管理是保证脐橙质量和产量的关键环节。

首先,要选择健康的种苗,并按照科学的种植方法进行栽培。

其次,要合理施用有机肥料,保持土壤肥沃度,减少化肥的使用。

此外,还要加强病虫害的防治,采用生物防治和生态控制的方法,降低农药的使用。

五、生态脐橙的采摘与加工

生态脐橙的采摘和加工环节也需要遵循相关管理要求。

采摘时应选择成熟度适宜的脐橙,采用无公害采摘方法,保证脐橙的品质和口感。

加工时要注意卫生和食品安全,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确保产品的质量。

六、生态脐橙的销售与推广

为了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加强销售与推广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脐橙的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另一方面,要加强生态脐橙的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对生态脐橙的认知度和购买意愿。

七、生态脐橙园管理的监督与执法

为了保证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与执法工作。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脐橙园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生态脐橙园管理条例全文》为生态脐橙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管理和规范的指导。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民应积极遵守,共同推动生态脐橙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绿色健康的水果。

四、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全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全文

前言

公益林是我国自然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生态功能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完善公益林管理制度,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制定了《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地位

《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关于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法划定的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增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林地。

第二章 公益林保护

第三条 划定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结合自然生态系统特点,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制定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规划。

第四条 禁止破坏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毁坏公益林树木、草地、灌木等植被,不得破坏公益林土壤和水环境。

第五条 防治火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报告和扑救工作,建立火灾防治体系,制定防火计划,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第六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

公益林管理者应当保护并恢复生物多样性,鼓励自然更新和造林,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推动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

第七条 禁止破坏森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砍伐、毁坏森林资源,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储存、销售野生林木、林产品和其它野生植物资源。

第三章 公益林经营与利用

第八条 规划平衡

公益林管理者应当根据公益林功能和保护要求,制定公益林经营管理规划,合理调整林地利用结构,达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第九条 合理利用

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造林、经营性采伐、划定自然保护区、开发生态旅游、发展种植养殖业、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等。

第十条 生态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通过生态补偿来鼓励公益林管理者和相关参与者积极参与公益林保护和恢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公益林毁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赔偿责任

破坏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恢复公益林生态系统的费用、修复受损林地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保障公益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

公益林管理者和相关参与者如果遇到诉讼纠纷,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大家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公益林保护,并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实施的监督,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努力。

五、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

作为教育体制的一部分,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颁布对于提升教育质量、规范特岗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特岗教师的管理范围和要求,更加强了特岗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特岗教师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服务期限、师德师风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特岗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特岗教师队伍,为广西及整个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

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重要意义

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颁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从现实层面来看,特岗教师是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成长发展。通过规范特岗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可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颁布将为广西特岗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培训体系将帮助特岗教师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主要内容

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资格条件:规定了特岗教师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包括学历学位、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 选拔程序:明确了特岗教师的选拔程序和标准,包括报名资格、笔试面试、资格审查等环节。
  • 服务期限:规定了特岗教师的服务期限和续聘条件,保障了特岗教师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 师德师风:要求特岗教师遵守师德师风,做到教书育人,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为特岗教师的选拔、培训和评价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为特岗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实施效果

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实施将对广西特岗教师队伍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带来以下几点效果:

  • 提升教师队伍素质:通过规范的管理和培训,特岗教师的素质和水平将得到提升,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特岗教师遵守师德师风规范,增强其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推动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培训体系将促进广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体教育质量。

总的来看,广西特岗教师管理条例全文的出台是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为广西特岗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为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奠定坚实基础。

六、智能汽车驾驶方法?

智能汽车首先有一套导航信息资料库,存有全国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各种服务设施(餐饮、旅馆、加油站、景点、停车场)的信息资料;

其次是GPS定位系统,利用这个系统精确定位车辆所在的位置,与道路资料库中的数据相比较,确定以后的行驶方向;

道路状况信息系统,由交通管理中心提供实时的前方道路状况信息,如堵车、事故等,必要时及时改变行驶路线;

车辆防碰系统,包括探测雷达、信息处理系统、驾驶控制系统,控制与其他车辆的距离,在探测到障碍物时及时减速或刹车,并把信息传给指挥中心和其他车辆;紧急报警系统.

七、汽车智能科技:探讨汽车智能驾驶、互联网汽车和智能辅助驾驶等产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汽车智能科技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一大趋势。汽车智能科技主要包括智能驾驶、互联网汽车和智能辅助驾驶等产品。

智能驾驶

智能驾驶是指通过激光雷达、高精度地图、摄像头和传感器等设备,实现自动驾驶和避免碰撞等功能。在智能驾驶领域,{自动驾驶}、{车道保持辅助}和{自动泊车}等技术已经逐渐成熟,许多汽车制造商纷纷推出了包括特斯拉的Autopilot、奔驰的Drive Pilot和宝马的Parking Assistant等智能驾驶产品。

互联网汽车

互联网汽车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与汽车结合,实现车联网、智能导航和远程控制等功能。在互联网汽车领域,{车载互联}、{远程诊断}和{智能导航}等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特斯拉的Over-the-Air更新技术使得车辆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软件更新,实现远程升级和诊断。

智能辅助驾驶

智能辅助驾驶是指通过雷达、摄像头和传感器等设备,帮助驾驶员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舒适性的一系列技术。智能辅助驾驶产品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盲点监测系统}和{道路标识识别}等。例如,通用汽车的Super Cruise系统可以为驾驶员提供自适应巡航控制、车道保持辅助和自动变道等功能,提高驾驶员的驾驶体验。

总的来说,汽车智能科技产品的不断更新和应用,为驾驶员提供了更加安全和便捷的驾驶体验,也加速了汽车行业的智能化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汽车智能科技,以及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智能科技产品。

八、中医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单位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十、电梯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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