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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

一、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 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智慧交通行业的不断创新与进步。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是指在这一背景下,制

一、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

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智慧交通行业的不断创新与进步。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是指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针对智慧交通客户的管理策略和规范。

智慧交通客户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客户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其满意度和忠诚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客户战略管理规定,对于智慧交通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智慧交通客户管理的核心内容

1. 客户需求分析: 了解客户的需求是智慧交通客户管理的基础,只有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企业才能提供符合客户期望的产品和服务。

2. 客户分群与定位: 将客户按照不同的特征进行分类和定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3. 客户关怀与维护: 客户关怀是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和服务体系,保持与客户的长期稳定关系。

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的关键原则

1. 以客户为中心: 客户是智慧交通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一切经营活动都应围绕客户需求展开,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理念。

2. 持续创新: 智慧交通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3. 数据驱动决策: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分析客户行为和偏好,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的实施路径

1. 制定客户管理策略: 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市场需求,制定符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客户管理策略和规划。

2. 建立客户管理团队: 组建专业的客户管理团队,负责客户关系维护、客户服务和市场开发等工作。

3. 客户反馈与改进: 重视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产品和服务,实现持续的品质改进和客户满意度提升。

智慧交通客户管理的未来展望

随着智慧交通技术的不断创新与普及,智慧交通客户管理将更加注重个性化、智能化和用户体验的提升。未来,智慧交通企业将通过科技手段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智慧交通客户战略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将促进智慧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助力智慧交通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领先地位。

二、医疗,智慧医疗是什么?

医疗是指为患者提供治疗、康复和预防疾病的健康服务。随着科技的发展,智慧医疗已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智慧医疗通过运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医患沟通的便利化、医疗风险的降低等多方面的升级和改善。

智慧医疗不仅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质量和安全性,还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医疗健康与信息互通等。通过智慧医疗的发展,未来的医疗将更加便捷、高效和精准。

三、最新招标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进行了修订。

87号令到底做了哪些修订?我们一起来看看。

1.从源头上规范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防止需求不清的采购项目滥用招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和规则,从上位法的源头确立了依照数额标准划分招标与非招标的界限。这一规则在87号令中得到了具体的贯彻。

修订稿第四条在不突破现行上位法的前提下,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目的在于强调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则引导采购人依法采用谈判、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在2020年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强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一概念,明确了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能够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购时间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项目,这就从源头上规范了招标的范围,防止需求不清的项目滥用招标方式。

2.进一步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更具可操作性

邀请招标作为一种有限竞争的采购方式,可以弥补公开招标程序环节多、采购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此前,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只能局限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下:(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实践中缺乏操作性,采购人不易把握,不会用、不敢用,这使得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基本上等于虚设。

修订稿第五条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邀请招标的两种具体适用情形:(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

其中的“基础设施”限制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3.邀请招标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做了调整

87号令第十四条确定了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邀请方式三种方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其中(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目前没有落实,不存在操作性,而(三)采购人书面推荐因为存在廉政风险,采购人因为担心触雷,很少采用,这也是邀请招标几乎被弃用的重要原因。

修订稿第十七条对邀请招标供应商邀请方式做出了修订: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对于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采购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或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修订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供应商机会公平,防范廉洁风险。让采购人可以更好地根据具体适用情形“会用”“敢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4.为更好地落实政策功能,新增加“支持创新”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工具,采购规模巨大,在为供应商带来大笔订单的同时,还为企业创新发展筑牢资金基础。

去年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支持创新”纳入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中,并提出了首购订购、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在政策设计上对“支持创新”给予了“绿色通道”。

此次修订稿第六条新增加“支持创新”的要求也在理所当然之中。

5.政策功能方面,把“节约能源”改为“绿色发展”,内涵更丰富

“节约能源”即节能。就概念和内涵来看,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从内容、形式到评价指标均不一样。“节能”是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一单项要求即可,而“绿色”则涉及六大方面,涵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和物业管理。显然,“绿色”的范畴包含了“节能”,“节能”建筑不一定是绿色建筑,但达到星级的绿色建筑肯定是节能建筑。

因此,修订稿第六条把“节约能源”改为“绿色发展”,内涵更为丰富。

6.提出电子招投标,填补电子化采购的制度空白

2017年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设“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但是,怎样确立电子采购各方法律地位和交易规则,却迟迟未见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

此次的修订稿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这显然是贯彻“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求、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应时之举。

7.要求电子招投标平台必须安全、可靠

修订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电子政务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数据容易成为互联网非法攻击目标。目前,全国各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运营主体繁多,互不兼容。

潜在投标人保密、评标委员会保密、投标文件防窃取与防篡改、开标防解密失败、评标防泄密和评标结果防篡改等重点安全风险应当引起重视。

8.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修订稿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开标等环节,增加了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如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投标文件加密要求”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增加了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加密后传递到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送达方式及加密情况的记录等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电子开标的,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上公开进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文件也可以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9.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招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费用

修订稿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目前,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部分省份,以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的平台共存发展的方式,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但是,对于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商务服务还是电子政务服务、交易平台能不能收费运营、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此前的认知尚处于模糊地带或存在分歧。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明确平台可以向供应商收费,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具体事宜由平台运营方和使用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此也带来交易成本的升高。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防止有关方面向供应商转嫁费用,修订稿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招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费用。

10.增设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参加人增加到六方

修订稿第八十八条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据此,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第一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采购参加人由过去的“五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供应商)增加为“六方”。

该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的开发建设、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出现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问题的;(二)不依法记录保存信息的;(三)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的;(四)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

11.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修订稿第十一条新增规定了“采购需求”的定义(“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等要求。”)及采购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主体责任。

财政部《的说明》称:修订稿遵循国际通行的“需求明确基础上竞争报价”“符合需求情况下低价中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评审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重构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评审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标实践中的顽疾。

12.增加了“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

为了增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与《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相衔接,修订稿第十三条规定了招标项目采购意向公开要求,便于供应商及早了解市场信息,做好充足的投标准备。

13.细化了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资格条件设置要求

修订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还列举了五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具体内容,便于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减少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4.规定了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情形

修订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长期运营服务项目外,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自身特点、规模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限定为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采购人的业绩资格要求,资格性的业绩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

15.细化并列举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种情形

结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修订稿第十五条细化列举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种情形:

(一)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者投标人的累计业绩规模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二)除进口货物外,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三)将投标人的注册地、纳税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成立年限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的“纳税地”虽然属于新提法,但也是过去制度应然的要求。2019年11月,国务院曾通报处理:某地曾下发文件规定,在当地的招标项目中,近3年在当地税务机关累计纳税达一定规模得2分。

“投标人的累计业绩规模”被禁止列入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但这一表述似乎与此前禁止设置的“固定金额的合同业绩”有所不同。

16.完善“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开招标应当采取资格后审

修订稿第十六条将资格审查明确划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同时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要求,明确公开招标应当采取资格后审。

17.增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补全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这一规定是现行87号令中没有的。

18.供应商资格预审未通过,须告知其原因

修订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透明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者评标结果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保障供应商知情权,便于供应商监督。

19.增加“资格审查报告”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二十七条规定:资格审查应当形成审查报告,由审查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资格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二)开标记录或者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三)资格审查情况,包括投标人或者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资格审查报告”的规定完善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使资格审查形成管理闭环。

20.明确了招标文件的竞争性标准

判断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修订稿第二十二条将至少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确立为招标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标准,旨在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障招标文件不存在歧视性、供应商依法维权以及有关部门后续处理质疑投诉提供可衡量、可判断的操作标准,保障公平竞争,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不可否认,对于这一变化,业界存在不同看法。

21.完善了“投标有效期”对采购人的规定

87号令关于“投标有效期”只规定了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责任(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却没有规定“投标有效期”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约束。修订稿第二十九条新增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的规定,增加了“投标有效期”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约束。

但是,该条并没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过“投标有效期”发出中标通知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22.引入“等标期”概念,要求采购人合理设定等标期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引入“等标期”概念及设置规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为兼顾采购效率与公平竞争要求,在等标期设置上,制度导向应该是“该长的更长、该短的更短”。但因受制于上位法,修订稿仅对应当延长等标期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可以缩短等标期的情形,则要等《政府采购法》修订后才能明确。

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技术复杂或者需要投标人制作复杂样品等项目,应当适当延长等标期。

23.完善了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三十三条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涉及“改变采购标的或者资格条件”时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确需改变采购标的或者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结束公告,修改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4.完善了终止招标后的操作规则

修订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终止招标的项目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不得再次招标。目的是为了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随意甚至恶意终止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严肃性。

25.进一步简化了相同品牌的操作规则

现行87号令关于相同品牌多个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过于繁琐,实践中不易理解和操作。修订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优化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明确了操作规则,即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在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先“PK”,然后择其优胜者,即: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最低的、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的,再与其他不同品牌的投标人“PK”,最后决出中标候选人。

26.调整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认定标准:取消“核心产品”概念

修订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非单一产品项目的相同品牌投标人认定也进行了调整,改为: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就按照相同品牌的操作规则处理,即按照一个投标人计算。现行87号令则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一个投标人计算。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多个核心产品的情况,怎么理解“相同”(是一个相同还是所有的都相同)存在分歧,修订稿在简化表述的同时,提高了可操作性,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困惑。

27.增加了一个“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修订稿第六十条在现行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视为“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同时,还补充规定:出现“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视为串通投标”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可以为了息事宁人、借口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消极处理办法。

28.要求开标时增加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的公开

修改稿第四十七条在现行87号令开标时仅要求公开投标人名称和报价的基础上,要求增加公开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交付或者服务期限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开标的信息公开度,方便各方监督,减少暗箱操作。

29.删除开标时拆封或者解密投标文件、唱标主体“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

修改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有无被提前开启或者解密的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主要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交付或者服务期限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87号令规定的拆封投标文件和唱标的主体“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被删除,其原因不明。如果不是单纯为了精简文字,这样的删除会引起误会。

30.综合评分法的,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

修订稿第四十八条借鉴世界银行采购规则等国际经验,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引入双信封开评标的做法。对投标文件不包含报价的部分与报价部分采取双信封开标和评标,在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合格分或者规定名次以上的投标人,再对其报价部分进行开标,然后确定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目的是在“保质”基础上再竞争价格,引导投标人良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采购。

31.新增: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投标文件应当原封返还

修订稿第五十条新增规定:“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返还投标人。”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效率,在开标现场和投标人集体协商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转为该项目重新招标适用。这样做极易造成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

32.强化对失信投标人的惩戒管理

修订稿第五十条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新的采购活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对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招标效率。

33.强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职权

修订稿第五十条在87号令的基础上,增补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时担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且列在了第(一)项的位置。其目的在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话语权。

34.删除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

修订稿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的职责,并删除了现行87号令“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扩大采购人评审决策的自主权,这也将成为未来其他采购方式评审机构设置的“标配”。

35.新增: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应当”强调是: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现行87号令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一般来说,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基本体现,但一些采购人由于担心被诟病“干扰专家独立评审”往往不愿主动履职,就以87号令第四十七条没有强制性规定为由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36.放开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的比例限制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只定评了“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取消了现行87号令“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限制,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显然,这一规定突破了上位法。

37.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还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这一规定打破对评标客观性强的项目也必须通过专家评审走程序的局面。

38.明确了采购人代表的来源,且必须熟悉采购需求和法律法规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代表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是采购人委托的相关专业人员。而去年公布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则只规定:采购人的代表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本位工作人员。推测两个修订稿在正式颁布时对采购人代表的规定会趋同。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倒逼采购人的采购经办人员走上“准职业化”的道路。据业内人士估计,实践中,大多数采购人代表不懂电子化评标系统,也不懂评标。经常听到采购代理机构说这样的话:“我见到的采购人代表都很客气,一进评标室就说,我什么都不清楚哈,领导派来的,几位评委多费心。”

因此,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培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已成共识。

39.允许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修订稿第五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或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让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其目的是为了增加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评审专家选取方式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0.新增投标文件的“容错机制”,规范无效标的认定

修订稿第五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因投标文件字体、编排、格式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因疏忽造成的笔误等形式上的错误而认定投标无效。

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鸡蛋里挑骨头”式的无效投标认定和不必要的废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公正性,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

41.完善投标文件澄清制度,采购人负责组织涉及资格部分的澄清或更正

修订稿第六十一条对投标文件澄清制度做了完善,明确: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涉及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现行87号令则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则只能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

42.完善报价表大小写不一致修正的相关规定

修订稿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现行87号令“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基础上,完善了例外情形:大写金额有明显错误的,以小写金额为准。

43.报明显低价的,承诺中标后提供履约担保可继续参加评审

对于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人,修订稿第六十三条明确:在评标环节给予投标人提出说明、证明的机会,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通过让异常低价投标人提供额外履约担保这样既符合商业惯例又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标人“低价抢标”的冲动,防止投标人扰乱竞争秩序,以及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采购质量。

44.明确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有公允市场标准、“够用就好”

修订稿第六十六条明确:要求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办公设备与用品、后勤服务等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次修订旨在完善评标规则,形成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评标方法的制度导向,明确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有公允市场标准、“够用就好”的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适用于强调性价比的项目。

财政部《的说明》称:完善评审机制是87号令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妖魔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应用泛化、投标价格可比性差、评审主观性大,导致利益相关方操控招标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是我国招投标实践中的最大痼疾。本次修订旨在重构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评审制度,有效破解招投标实践中的顽疾。实践中的低价恶性竞争和质次价高等现象,主要原因是采购需求不清、不宜招标的项目“被招标”以及履约验收环节职责失守等,不能简单地让最低评标价法来“背这个锅”。

45.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权重应当为50%以上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应当以实现性价比最优为目标进行设定,其中价格分的权重应当为50%以上。远高于现行的87号令“货物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的价格分比重。《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小编获悉,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强化价格竞争,凸现综合评分法“以实现性价比最优为目标”的特点。

46.评审因素必须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可量化指标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和商务评审因素应当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量化指标。和87号令相比,本次修订严格评审因素设置要求,明确评审因素仅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且技术和商务要求中能够客观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

47.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非量化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目的是通过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增强评审规则的刚性约束,强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控制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综合评分法被滥用、评审主观性大,导致利益相关方操控招标等顽疾。

48.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本次修订评审因素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只有客观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因此,履约能力就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了。

49.删除“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修定稿删除了现行87号令“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明确:评分项应当按照级次指标设置对应分值,量化指标有连续区间的,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50.新增双信封开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规则

修订稿第六十九条规定,综合评分法,实行双信封开标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中标候选人:(一)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合格分以上的投标人,按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二)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名次以上、且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按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1.完善了报价相同或得分相同确定排序的规则

修订稿第七十条在现行87号令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出现两个以上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采用综合评分法出现两个以上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排名顺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新增:评标报告应当包括符合性审查情况

修订稿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三)符合性审查情况,包括投标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这一规定对于87号令更为完善。

53.明确: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优势或者弱点

修订稿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五)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特点、优势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弱点、不足;……相对于87号令的规定更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参与竞争供应商的尊重。

54.新增:资格审查错误的,由采购人纠正错误再组织重审

现行的87号令重新评审只有四种情形:(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资格审查错误”并没有类似重新评审的纠错机制。修订稿第七十四条则规定:资格审查错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纠正资格审查错误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则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一)资格审查错误的,……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很明显,立法者把“资格审查错误”视为了重新评审的一种适用情形,只是把“评审”的含义外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重新审查。

55.新增: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现行的87号令重新评审适用情形并不包括“符合性审查错误”。修订稿第七十四条则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二)符合性审查错误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56.新增: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的,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现行的87号令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其中包括:(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肯定是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出错而导致的不一致,重新评审在法理之中。但还有一种情形:所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出错,怎么办?87号令对此未做规定。修订稿第七十四条则规定:(五)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这就完善了87号令的不足。

57.规定:重新评审“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

修订稿第七十四条规定,纠正和重新评审只能纠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错误及修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纠正和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防止滥用评标纠错机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严格限定纠错机制只能纠正规定的评审错误以及受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

58.新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现行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可以看到:对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该不该发评标结果通知书?87号令并没有规定。

修订稿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由此可见,对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这显然是对87号令“漏洞”的完善。

59.新增:对参与评分的未中标人,应当告知其未中标的具体原因

现行87号令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修订稿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则更进一步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其他参与评分的未中标人,应当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排序及未中标的具体原因。这显然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也有利于帮助未中标人查漏补缺、弥补不足。

60.删除:验收“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条款

现行的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修订稿删除了类似条款,更强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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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交通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及实施策略

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发展和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严重,智慧交通工程被广泛应用于交通管理领域。为了规范智慧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相关部门制定了《智慧交通工程管理办法》,以指导和促进智慧交通工程的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内容

根据《智慧交通工程管理办法》,智慧交通工程包括交通控制、信息服务、公共交通等多个方面。该办法规定了智慧交通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要求

智慧交通工程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办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监控设备等各项建设要求,并明确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2. 运营管理

智慧交通工程的运营管理应符合规定的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等要求。办法规定了运营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包括管理维护、信息发布、事件应对等方面。

3. 数据共享

为了提高智慧交通的效益和服务水平,办法提出了智慧交通数据的共享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强数据的整合和共享,提供精准的交通信息服务。

4. 安全保障

智慧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应注重安全保障。办法规定了安全评估、应急预案、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智慧交通系统的安全可靠。

实施策略

为了更好地贯彻智慧交通工程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实施策略:

  •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智慧交通工程管理办法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 建立健全智慧交通工程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 推动智慧交通工程与其他城市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提升城市治理的整体效能。
  • 加强对智慧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总之,《智慧交通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智慧交通工程的规范发展和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投诉举报相关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

  公众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以及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分投诉举报应当以公众诉求的内容为依据。诉求同时包含投诉举报的,由对举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处理,对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对其中的涉嫌违法线索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和规范公众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为主的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应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走访等接收渠道提出投诉举报。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渠道之外提出的投诉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制定统一制度;管理全国12315平台,指导12315专用电话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具体的制度;按照职责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

  第七条 投诉举报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公众开展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

六、智慧医疗客户管理-探索高效医疗服务管理系统

在现代医疗领域,客户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智慧医疗的发展,传统的医疗客户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许多医疗机构开始应用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的定义和功能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解决方案,通过集成各种技术手段,实现医疗机构对客户的全面管理和优化协调。该系统通过统一的平台,整合医疗机构内部各个部门和外部关联方的信息,帮助医疗机构实现全流程的客户管理,将各种资源和服务有机整合,提供高效的医疗服务。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的特点和优势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 全面集成: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整合了医疗机构的各种信息和资源,包括患者档案、就诊记录、医学检测数据等,实现了全面的客户管理。
  • 高效协同:通过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医疗人员可以实时协同工作,共享患者信息和诊疗计划,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 个性化服务: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可以根据患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就诊历史,为患者提供定制化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 数据分析: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可以对大量的医疗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为医疗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改进的参考。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的应用案例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已经在许多医疗机构中得到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应用案例:

  • 患者预约管理:通过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患者可以在线预约医生和检查项目,方便快捷。
  • 诊疗计划管理: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就诊历史,制定个性化的诊疗计划,并与其他医疗人员协同工作。
  • 疾病管理: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可以对患者的疾病进行管理和监测,包括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等环节。
  • 医药资源管理: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可以帮助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和器械的库存管理和采购计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智慧医疗和客户管理技术的不断进步,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将会越发智能化和个性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包括:

  •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将会引入更多的人工智能技术,如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提高客户管理的智能化程度。
  • 移动化和云服务的支持: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将会支持移动终端和云服务,方便医疗人员随时随地进行客户管理。
  • 个人健康数据的整合: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将会整合个人健康数据,包括智能设备的数据和基因组学数据,实现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总结:

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是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工具。它通过集成各种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医疗机构对客户的全面管理和优化协调。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将会越发智能化和个性化,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带来更多便利和利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您对智慧医疗客户管理系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七、医疗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如何利用智慧医疗技术打造客户画像?

什么是智慧医疗客户画像?

智慧医疗客户画像是指通过借助智能化技术和数据分析手段对医疗服务的用户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描述,以了解他们的需求、行为和特征。当医疗机构能够对客户进行详细的画像,就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并加深与客户的关系。

为什么需要智慧医疗客户画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医疗机构需要更好地了解和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更加针对性的医疗服务。智慧医疗客户画像能够帮助医疗机构细化对客户的了解,找到客户的关键需求,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策略。

如何利用智慧医疗技术打造客户画像?

  1. 收集客户数据: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多种渠道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医疗诊断、用药记录等数据,以及客户的行为轨迹,形成全面的客户数据库。
  2.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医疗机构可以对客户数据库进行深度分析,发现客户的偏好、需求和行为特征,进而建立客户画像。
  3. 个性化服务:根据客户画像,医疗机构可以进行精准的个性化服务,包括定制化的医疗方案、健康管理指导,以及个性化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
  4. 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客户画像,加入新的数据维度和分析模型,以适应客户需求的变化,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智慧医疗客户画像的优势

智慧医疗客户画像的建立和应用,能够带来以下优势:

  •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了解客户的需求和特征,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更加针对性的医疗服务,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 提高客户满意度:个性化的医疗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期望,提高客户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增强客户粘性。
  • 提高运营效率:智慧医疗客户画像可以帮助医疗机构更好地管理资源,精确控制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 优化营销策略:通过对客户画像的分析,可以了解不同类型客户的偏好和需求,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提高营销效果。

通过智慧医疗客户画像的建立和应用,医疗机构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医疗服务,提升医疗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同时,智慧医疗客户画像也为医疗机构的运营管理和营销策略提供了重要的决策支持。

感谢您阅读完这篇文章,希望通过对智慧医疗客户画像的介绍,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智慧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九、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行业,保障公众健康,提供可靠的医疗器械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管理办法。

1.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意义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功能、特性分类编制的标准目录,对医疗器械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管。有以下几个意义:

  • 便于医务人员和公众了解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用途,选择适合的医疗器械。
  • 提供参考依据,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 为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

2.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编制原则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 按照医疗器械功能进行分类,确保目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 参考国际通行的医疗器械分类方法,促进与国际接轨。
  • 密切配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法规,确保目录的时效性和系统性。
  • 关注新兴医疗技术和医疗需求的变化,及时修订目录。

3.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具体内容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器械的功能、特性和用途进行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医用影像设备:如X射线机、超声仪器等。
  • 医疗监护仪器:如心电监护仪、血压监测仪等。
  • 治疗设备和器具:如手术刀、注射器等。
  • 诊断设备和器具:如体温计、血糖仪等。
  • 康复设备和器具:如轮椅、助听器等。

4.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落地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 设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机构,负责目录的编制、修订和发布。
  • 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应分类目录的要求。
  • 加强对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的监管,确保市场上流通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应分类目录的要求。
  • 建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医务人员和公众的意识。

通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及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更好地规范医疗器械行业,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对您了解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及管理办法有所帮助。

十、智慧医疗:提升客户体验与医疗价值的新时代

引言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医疗行业,智慧医疗作为一种新兴的概念,正引发广泛关注。智慧医疗不仅仅是技术的应用,更是通过技术手段重新定义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实现更高的客户价值。本文将深入探讨智慧医疗的客户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智慧医疗的定义

所谓智慧医疗,是指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AI)、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传统医疗流程进行创新和重构。它的目标是实现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医疗服务的个性化和精准化,以及患者体验的全方位提升。智慧医疗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数据驱动的决策,改善健康管理与疾病防控的方式。

智慧医疗的客户价值

智慧医疗为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多方面的客户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提高医疗效率:智慧医疗利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分析能力,可以缩短患者就诊时间,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通过电子病历和数据共享,医生可以更迅速地获取患者的健康信息,从而做出更快速和准确的诊断。
  • 个性化医疗服务:智慧医疗能够基于患者的历史数据和行为模式分析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方案。例如,通过基因组学技术,可以为患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治疗方案,提升治疗效果。
  • 远程医疗和便捷服务: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患者可以通过远程医疗服务进行在线问诊、开处方、复诊等,减少了患者的出行负担,从而提升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与便利性。
  • 增强患者粘性:智慧医疗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或健康监测设备跟踪患者的健康状况,有助于提升患者的参与感与粘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自身健康管理中,进而提升患者满意度。
  • 降低医疗成本:智慧医疗流程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降低整体医疗成本,包括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住院率以及医疗错误。

实现智慧医疗客户价值的策略

实现智慧医疗的客户价值,需要医疗机构、科技公司和政府等多方合力。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策略:

  • 加强技术研发与投资:医疗机构需要与科技企业合作,投资开发适合自身需求的智能医疗工具和平台。
  •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在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必须确保患者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以建立患者的信任。
  • 跨界合作与资源整合:医疗机构应与保险公司、药企、科技公司等进行合作,从而提升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 医务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对于医务人员,应加强对信息技术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智慧医疗工具,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智慧医疗的相关政策法规,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

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智慧医疗在实际应用中的客户价值,我们可以看看一些成功的案例:

  • 中国互联网医院:众多互联网医院通过线上问诊、处方、药品配送等一系列服务,为偏远地区患者提供了便利,大幅提升了就医效率。
  • AI辅助诊断系统:一些医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医学影像的分析,能够迅速识别疾病,提升了诊断的准确性。
  • 健康管理APP:通过健康管理应用程序,用户可以实时监测自己的健康数据,与医生保持密切联系,促进健康生活方式。

未来展望

智慧医疗的未来充满潜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其应用领域将不断拓展。未来,更多的医疗机构将形成数据共享的联合体,形成健康管理的闭环,为患者提供更加全面的健康服务。同时,患者的参与度将进一步提高,智慧医疗将越来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结语

综上所述,智慧医疗不仅提升了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更实现了对患者的高效关怀,从而创造了卓越的客户价值。我们相信,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智慧医疗将为更多患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和健康管理解决方案。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您能更好地理解智慧医疗及其带来的客户价值,并能够在未来的医疗选择中作出更有利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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