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工智能期刊?
《人工智能》杂志由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部门主管,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主办。该杂志为双月刊,将精准聚焦人工智能领域,每期重点围绕“一个主题”,邀请业界专家从各个角度发表见解和研究成果。
《人工智能》是一本公开发行的杂志,它的媒体属性将有效地提升并扩大专家、学者、企业等在该领域的影响力;同时,该杂志将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的会刊。
二、中国人工智能出现的时间?
我国的人工智能,是从什么时候提出并开始发展的?1978年。有几个重要节点,代表着中国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一)
20世纪50—60年代,人工智能在西方国家得到重视和发展,而在苏联却受到批判,将其斥为"资产阶级的反动伪科学"。当时,受苏联批判人工智能和控制论(Cybernetics)的影响,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几乎没有人工智能研究。
(二)
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同志发表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讲话。钱学森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对未来社会系统的工程规划,包括VR、人机结合、以及人工智能。在他的提议下,新中国最早期的人工智能科学开始真正发展。
三、中国人对人工智能的看法?
我对人工智能有两个看法第一个办法可以帮助我们做很多人类不能做的,或者人类可以做的可是很难做的可我还有一个看法最近,人工智能的出现让很多人都面临了失业的风险所以说,人工智能又能帮助我们,又能损害我们,这个是必须要有的
四、中国人工智能领头的公司?
中国十大人工智能公司
1、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3、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4、深圳市图灵机器人有限公司
5、北京中科寒武纪科技有限公司
6、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7、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北京深鉴科技有限公司
10、地平线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国人工智能研究时间?
我国是从1978年才开始人工智能课题的研究,主要在定理证明、汉语自然语言理解、机器人及专家系统方面设立课题,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果。
六、中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
核心产业如下
1.计算机视觉:计算机视觉技术运用由图像处理操作及机器学习等技术所组成的序列来将图像分析任务分解为便于管理的小块任务。
2.机器学习:机器学习是从数据中自动发现模式,模式一旦被发现便可以做预测,处理的数据越多,预测也会越准确。全文
七、中国人工智能企业定义?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是认知、决策、反馈的过程。
八、中国人工智能的现状
中国人工智能的现状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各个领域。从智能驾驶到智能家居,人工智能技术在中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本文将就中国人工智能的现状进行探讨,了解其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中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
中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开始被提出并逐渐应用于各个领域。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人工智能的重要性,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设人工智能强国的战略目标,加速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中国人工智能的现状
目前,中国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涵盖了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多个领域。在智能交通领域,中国的自动驾驶技术领先全球,多家公司致力于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医疗健康领域,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疾病诊断、药物研发等方面,提高了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此外,在金融、教育、制造等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了各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升级。
中国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中国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更多地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形成更加强大、智能的解决方案。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能医疗等领域,中国人工智能技术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九、中国人工智能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避免偏见、歧视、隐私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使用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
(一)管理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实施,资源配置以及监督审查等。
(二)研发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
(三)供应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相关的生产、运营、销售等。
(四)使用活动主要指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相关的采购、消费、操作等。
第三条 人工智能各类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伦理规范。
(一)增进人类福祉。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尊重人权和人类根本利益诉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促进人机和谐友好,改善民生,增强获得感幸福感,推动经济、社会及生态可持续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促进公平公正。坚持普惠性和包容性,切实保护各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公平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益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均等。在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应充分尊重和帮助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替代方案。
(三)保护隐私安全。充分尊重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等权利,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保障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不得损害个人合法数据权益,不得以窃取、篡改、泄露等方式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
(四)确保可控可信。保障人类拥有充分自主决策权,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人工智能提供的服务,有权随时退出与人工智能的交互,有权随时中止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
(五)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人类是最终责任主体,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全面增强责任意识,在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自省自律,建立人工智能问责机制,不回避责任审查,不逃避应负责任。
(六)提升伦理素养。积极学习和普及人工智能伦理知识,客观认识伦理问题,不低估不夸大伦理风险。主动开展或参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讨论,深入推动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践,提升应对能力。
第四条 人工智能特定活动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包括管理规范、研发规范、供应规范和使用规范。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五条 推动敏捷治理。尊重人工智能发展规律,充分认识人工智能的潜力与局限,持续优化治理机制和方式,在战略决策、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脱离实际、不急功近利,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积极实践示范。遵守人工智能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主动将人工智能伦理道德融入管理全过程,率先成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及时总结推广人工智能治理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关切。
第七条 正确行权用权。明确人工智能相关管理活动的职责和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条件和程序。充分尊重并保障相关主体的隐私、自由、尊严、安全等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权力不当行使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第八条 加强风险防范。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及时开展系统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提升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
第九条 促进包容开放。充分重视人工智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与诉求,鼓励应用多样化的人工智能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鼓励跨学科、跨领域、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 研发规范
第十条 强化自律意识。加强人工智能研发相关活动的自我约束,主动将人工智能伦理道德融入技术研发各环节,自觉开展自我审查,加强自我管理,不从事违背伦理道德的人工智能研发。
第十一条 提升数据质量。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严格遵守数据相关法律、标准与规范,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
第十二条 增强安全透明。在算法设计、实现、应用等环节,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理解性、可靠性、可控性,增强人工智能系统的韧性、自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逐步实现可验证、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可预测、可信赖。
第十三条 避免偏见歧视。在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中,加强伦理审查,充分考虑差异化诉求,避免可能存在的数据与算法偏见,努力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的普惠性、公平性和非歧视性。
第四章 供应规范
第十四条 尊重市场规则。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等活动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得以数据垄断、平台垄断等破坏市场有序竞争,禁止以任何手段侵犯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加强质量管控。强化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监测和使用评估,避免因设计和产品缺陷等问题导致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用户隐私等侵害,不得经营、销售或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六条 保障用户权益。在产品与服务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明确告知用户,应标识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功能与局限,保障用户知情、同意等权利。为用户选择使用或退出人工智能模式提供简便易懂的解决方案,不得为用户平等使用人工智能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强化应急保障。研究制定应急机制和损失补偿方案或措施,及时监测人工智能系统,及时响应和处理用户的反馈信息,及时防范系统性故障,随时准备协助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干预,减少损失,规避风险。
第五章 使用规范
第十八条 提倡善意使用。加强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使用前的论证和评估,充分了解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带来的益处,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避免误用滥用。充分了解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适用范围和负面影响,切实尊重相关主体不使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权利,避免不当使用和滥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避免非故意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二十条 禁止违规恶用。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标准规范的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禁止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从事不法活动,严禁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严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二十一条 及时主动反馈。积极参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践,对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技术安全漏洞、政策法规真空、监管滞后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主体反馈,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 提高使用能力。积极学习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主动掌握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运营、维护、应急处置等各使用环节所需技能,确保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指导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需求,制订更为具体的伦理规范和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工智能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十、中国人工智能发源几年了?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前期,一些人工智能相关项目已被纳入国家科研计划。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人工智能迎来曙光,开始走上比较正常的发展道路。
1993年起,把智能控制和智能自动化等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攀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