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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无讼推出的法律机器人“法小淘”,未来人工智能真的能淘汰大部分律师吗?

一、如何评价无讼推出的法律机器人“法小淘”,未来人工智能真的能淘汰大部分律师吗? 结论是:不会的。 不过,法小淘的出现,是 大势所趋 ,但 任重道远 。 大势所趋 诚如开发

一、如何评价无讼推出的法律机器人“法小淘”,未来人工智能真的能淘汰大部分律师吗?

结论是:不会的。

不过,法小淘的出现,是大势所趋,但任重道远

  • 大势所趋

诚如开发者所言,“法小淘”一方面基于大数据对自然语言进行翻译分析,确定案由,另一方面基于无讼案例与无讼名片积累的数据量对接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侧与供给侧。“共享”、“连接”、“透明”、“效率”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互联网标签在这款机器人上也能得到体现。法小淘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更加透明,在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中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降低了连接成本,使得信息更加透明。这都是互联网的优势所在。另一方面,法律机器人的语言识别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也能大大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为律师办公提供高效的辅助。所以,人们担心的机器人取代律师其实最先被取代的是“标准化律师”

牛津大学Carl Benedikt Frey和Michael A. Osborne两位教授于2013年9月17日发表了一篇研究报告《The Future of Employment:How Susceptible Are Jobs to Computerisation(职业前景:哪些工作易被电脑化)》,调研了英美702种职业。其中,律师助理被替代率是94%,律师秘书到达98%,法官被替代率是40%,而律师仅为3.5%。律师助理与律师秘书这类辅助性工作的被替代率之高已显而易见。

当人的智力无法超越机器的可靠与精准时,凡是可以借用机器完成的机械性、重复性、标准化劳动自然会交由机器完成,例如法律检索、自动化管理、信息采集与比对等等。于是,卖知识的律师会被淘汰,卖经验的律师受到部分威胁,卖判断的律师才能不可替代。

恐怕我们都无法忽视以上提到人工智能的种种优点,更无法遏制这股智能化的浪潮。大约在谷歌AlphaGo与李世石人机大战之时,人们就已经察觉到即将迎来“人工智能应用的春天”。尤其是在计算机性能稳定、算法逐渐成熟、底层数据庞大且万物互联互通的科技背景下,人工智能自2013年后在创投领域迅速活跃起来,裹挟着势不可挡的革新之力涌入各行各行业。所以,必须承认的共识是,法律人工智能的前景显而易见且不可避免。

so 既然大势所趋,何不拥抱变化?

  • 任重道远

对法律人工智能给予足够肯定的同时,大家也看到这一领域的发展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概而言之,人工智能是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和扩展。举例而言,识别需求者发出的自然语言,将其转化为文字,进而可以为计算机所处理。计算机将文字与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搜索匹配,判断出这段文字与哪种类型的信息大概率重合,以此来判断这段文字的性质与内涵。“法小淘”目前做的主要就是这个事,根据用户的描述判断案由,之后根据进一步指示搜索在特定范围内搜索律师。我们知道在人工智能领域,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概念叫“图灵测试”(Turing’s Test),由计算机科学和密码学的先驱阿兰·麦席森·图灵在1950年提出:如果电脑能在5分钟内回答由人类测试者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超过30%的测试者误以为在和自己说话的是人而非计算机,则电脑通过测试。根据这个标准,上述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如果要实现最终极的功能,即当事人描述完需求,电脑能自动追问,进一步获取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法律意见、判例支持乃至诉讼策略,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来看,电脑仍然只能充当一个辅助者,其运用最终仍要指向一个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即律师。

以上分析的结论是,目前律师(而非律师助理或律师秘书)的担忧,不是被人工智能替代,而是被圈养;律师“被扼住咽喉”,指的不是业务的消亡,而是业务入口的闸门可能被把控。以此为逻辑起点,我们可以分析出一些更具体的担忧:

首先,通过大数据遴选律师一边消除着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一边加剧了“马太效应”。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资深律师积累更大的优势,年轻律师、跨界律师、万金油律师较之以前更加难以获得机会和成功。

其次,“无讼”在打造这款产品的过程中实际上充当了律师业的裁判员,即行内排名的标准制定者。然而,对律师排名的基础数据是案例,这些案例除了法院依法公开的部分,也依赖于律师自己提供。那么,律师与互联网的互动程度、与“法小淘”的依附程度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排名。这样的排名是否足够客观、足够服众也值得商榷。更重要的是,当这款产品试图植入盈利模式时,可能需要担心渗透进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价排名”。

最后,再退一步说,目前“法小淘”的案例筛选功能基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数和胜诉率两个指标。未来如果不优化这一评价标准,就会显得过于单一化了。单一化的标准实际上会暗示一种消极的价值观,即庭外能力不如胜诉能力重要。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纠纷仰仗于律师的磋商、谈判、沟通与协调。而这些都做到无法量化可读取。当大数据遴选律师成为需求方的习惯之举,律师群体是否会向这种单一的评价体系妥协?是否催生了一种追求判决数和胜诉率的价值观?会不会使得本可以在庭下和解的纠纷被推到庭上,反而加重了司法负担?这岂不是与定纷止争的法律职能背道而驰,恐怕也偏离了“无讼”的初衷。

从案源入口的角度,确实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沉的思考,面对未知,不妨抱最大的好奇,做最大的想象。而从律师被替代的角度,我想我是乐观的。3.5%的数据给了我们底气,因为我们不只是法条的搬运工,超越法条、案例与理论复杂性的是难以预测的人性。於兴中教授在《人工智能与法律之碰撞》一文中也写到,“机器人是人的智性结晶……但人不光有智性,还有心性和灵性。”未来律师转型升级的方向不再是智力层面,而是感性层面。

所以,再发达的机器人也代替不了人的心性和灵性,也代替不了律师对客户的感知与理解,代替不了切身的沟通与协调。

这是人工智能与人最大的区别,也是无须惶恐机器人代替律师答案的入口。

二、如何看待牛法网出的牛法法律机器人,她真能做到法律人的助手吗?

“人工智能+法律”的概念被提出不过几年时间却对众多企业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不约而同都投身其中,对于这款法律机器人,我下载了试用,用户体验在不断完善,现在已经可以说是较为完善。

考虑到试用人工智能的主题是人,牛法网在相关方面的开发也侧重于人性化,就“法律机器人APP”的场景设定,大致与人们日常间的交流方式相同。

人工智能的优越性之一在于,能通过产品把大量的,不那么规范的法律内容实现标准化。这种改变收到不少以法律为工作的人们的喜爱。

总的来说是否能作为法律人的助手,这当然没问题,而且功能很强大,但是像取代助手还是需要时间的沉淀,人类创造了很多“不可能”,相信不久的将来,这款APP能给我们更大的惊喜,拭目以待。

三、人工智能的法律适用?

2019年,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发布了《关于在司法系统及司法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道德宪章》,为这类人工智能提出了分类标准,并提出了一些警告。该道德宪章预示着对市场一些产品的禁止,或者说至少是对一些产品的强烈反对。特别是针对如北美市场上LexMachina(法律机器)这样可以针对单个法官或律师进行剖析的工具。

该道德宪章为法学界使用和发展人工智能提供了可能最为完整和具体的分析基础。经过详细的研究,它指出了人工智能工具需要遵循的五项原则(即从设计阶段就尊重基本权利、非歧视原则、质量和安全原则,与可解释性相关的透明、公正和公平原则,以及“用户控制”原则),并挑选出哪些是需要鼓励的工具,哪些是使用起来需要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工具,以及哪些是需要监督而不使其造成风险和混乱的工具。

我们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分类来探讨各种人工智能在服务司法上的应用或论证其服务司法的可行性。另外,考虑到《关于司法系统及司法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道德宪章》,总而言之,欧洲做法是将一些类别的工具认定为是需要支持的(即道德上的支持,故需要将投资集中在这些类型上),并在发展人工智能使其服务司法的整体项目中予以考虑。这些工具的类别是:

判例法检索增强工具:(1)在自然语言处理领域运用机器学习技术,通过链接多样化的来源(如宪法和国际公约、法条、判例法和法律原理)来补充当前关键词搜索和全文搜索的选项。(2)通过数据可视化技术来展示搜索的各种结果。

获取法律信息的工具:主要是指针对专业知识方面的法律信息的获取。在这个方面,无论是处理可能的民事责任方面,还是针对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或是提供专业性辅助上,这类工具的应用都十分娴熟。其中主要的例子是聊天机器人,它便是为了方便使用自然语言访问各种现有的信息资源而创建的。类似的,网络文件模板(如法院申请、租约等)也被认为是合乎伦理且具有战略作用的工具。

而一些创新性工具可以归入这一项:比如运用自然语言来方便访问现有信息资源的聊天机器人、文件模板、法院申请、租约协议等。奇怪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拟议法规非常关注其中的一些内容,其制定了关于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并修订了一些欧盟立法法案(SWD(2021) 85 final)(社会福利署(2021年)85终稿)。比如,其中一些法案的规定提高了聊天机器人的透明度。

这类工具强有力地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去中介化处理,其目的是大规模地获取基本可操作的法律知识或者是向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这便开辟了两个非常有趣的场景。即如果这类工具为作为专业人士的现存客户有效整合了几种服务,那么可以期待的是,这类工具能够进入由普通公众组成的、更为广阔的市场。

四、人工智能法律定义详解?

人工智能的定义可以分为两部分,即“人工”和“智能”。“人工”比较好理解,争议性也不大。有时我们会要考虑什么是人力所能及制造的,或者人自身的智能程度有没有高到可以创造人工智能的地步,等等。但总的来说,“人工系统”就是通常意义下的人工系统。

关于什么是“智能”,就问题多多了。这涉及到其它诸如意识(CONSCIOUSNESS)、自我(SELF)、思维(MIND)(包括无意识的思维(UNCONSCIOUS_MIND))等等问题。人唯一了解的智能是人本身的智能,这是普遍认同的观点。但是我们对我们自身智能的理解都非常有限,对构成人的智能的必要元素也了解有限,所以就很难定义什么是“人工”制造的“智能”了。因此人工智能的研究往往涉及对人的智能本身的研究。其它关于动物或其它人造系统的智能也普遍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相关的研究课题。

人工智能在计算机领域内,得到了愈加广泛的重视。并在机器人,经济政治决策,控制系统,仿真系统中得到应用。

尼尔逊教授对人工智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怎样表示知识以及怎样获得知识并使用知识的科学。”而另一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这些说法反映了人工智能学科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即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学科的一个分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被称为世界三大尖端技术之一(空间技术、能源技术、人工智能)。也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基因工程、纳米科学、人工智能)之一。这是因为近三十年来它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很多学科领域都获得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人工智能已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自成一个系统

五、什么是法律人工智能?

说的是标普007吗?这个真称得上是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对每个案件科学匹配律师。

六、人工智能的法律背景?

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到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这些问题包括隐私保护、知识产权、责任追究等。

其次,各国都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例如,欧盟于2018年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其中包含了对人工智能处理个人数据的规定。此外,一些国家也在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应对人工智能的挑战和风险。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的法律背景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领域,需要不断关注和研究。

七、人工智能机器人排名?

TOP.1、优必选UBTECH智能机器人

国内人工智能和机器人领域领先者,人工智能和人形机器人研究与开发的前沿科技企业。

TOP.2、能力风暴Abilix智能机器人

专注于伙伴机器人新产业的创造,教育机器人产业开创者,国内教育机器人领域领先者。能力风暴创立于1996年,是教育机器人的全球发明者。

TOP.3、小忆机器人

小忆,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智能生态链产品,专注于家用智能机器人领域研发生产的创新型高科技公司。

TOP.4、爱乐优CANBOT智能机器人

爱乐优CANBOT,产品定位于0-12婴幼童,国内较早从事具备中文AI心智发育型亲子机器人研发的企业。

TOP.5、ROOBO智能机器人

ROOBO,面向全球的智能硬件孵化与发行平台,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先的人工智能及机器人操作系统。

TOP.6、寒武纪智能机器人

国内首批专注于智能家庭服务机器人,集智能机器人研发和营销为一体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

八、人工智能机器人简称?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可以设想,未来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产品,将会是人类智慧的“容器”。人工智能可以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

人工智能是一门极富挑战性的科学,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必须懂得计算机知识,心理学和哲学。人工智能是包括十分广泛的科学,它由不同的领域组成,如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等等,总的说来,人工智能研究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使机器能够胜任一些通常需要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对这种“复杂工作”的理解是不同的。

九、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

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当前并不能够制定出关于人工智能的完整的法律制度。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需要和具体的领域结合起来,在每一个细分领域里,存在着不同的规制方法、进路和手段。当务之急是修改现有的法律,使得它能够兼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具体领域和场景中的应用。

法律一般不对实践中没有定型的经验、社会中没有成熟的关系进行调整。就人工智能发展的阶段而言,一般认为存在着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因此当前并不能够制定出关于人工智能的完整的法律制度。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需要和具体的领域结合起来,在每一个细分领域里,存在着不同的规制方法、进路和手段。电子商务将互联网的技术运用于商业领域,政府监管的重要目的在于促进竞争和反垄断,保护消费者权利,维护市场秩序。人工智能广泛运用于医疗领域,相关数据往往属于个人敏感数据,政府在设计监管模式的时候,必然采取高准入、严许可的进路。

十、人工智能与法律哪个更好?

这二者是互不矛盾且互补的,法律是对于社会生活的规则,而人工智能是实现规则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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